经国务院同意,自2011年1月27日起,对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举行调解。现将有关事变通告如下: 一、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入口税率表》中原归入税号2的盘算机、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能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,税率响应地从20%降到10%。 二、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“摄像机”改名为“电视摄像机”,税率维持稳定。 三、调解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入口税率表》如下:
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入口税率表
(2011年修订)
税号 |
税率(%) |
物品称号 |
1 |
10 |
书报、刊物、教诲公用影戏片、幻灯片、原版灌音带、录像带、金、银及其成品、盘算机,视频摄录一体机,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能产品、照相机、餐饮、饮料、本表税号2、3、4税号及备注不包括的其他商品。 |
2 |
20 |
纺织品及其制制品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器具、自行车、腕表、钟表(含配件、附件) |
3 |
30 |
高尔夫球及球具、高等腕表 |
4 |
50 |
烟、酒、化装品 | 注:斜体局部为本次《进境物品税调解方案》触及调解项目。 |